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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0执恢86号

赵社会与赵雷青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赵社会;赵雷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30执恢86号 赵某甲、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人格权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30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000元,案件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已经履行全部案件义务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4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1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430执恢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