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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思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罗思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罗思琴。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思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罗思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7年6月8日欠款本金56546.83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5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标准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受理费2046元,公告费100元,共计2146元,由被执行人罗思琴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在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3、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4、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9年5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9年5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物业管理处发出协助调查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4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93303.0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润坤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