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晶晶,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晶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湛仲字第0E0355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晶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湛仲字第0E0355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刘 涛
书记员 鲍清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