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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5民初622号

廖小彬与柳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小彬;柳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5民初622号

原告:廖小彬,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被告:柳德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原告廖小彬与被告柳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柳德平归还原告廖小彬2011年7月3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年利率6.1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9722元);2、判令被告柳德平归还原告廖小彬2011年12月27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年利率6.1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35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德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被告柳德平向原告廖小彬借款20000元,后又于2011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分别于借款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张,均未约定利息。现原告经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廖小彬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柳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月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冰清

书记员叶雨露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