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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执2405号

惠东县大岭镇裕海鞋底厂、林军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大岭镇裕海鞋底厂;徐海生;林军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7)粤1323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大岭镇裕海鞋底厂,住惠东县。;徐海生,男性,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林军浇,男性,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惠东县大岭镇裕海鞋底厂、徐海生与林军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贺大五

审判员  雷宇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  赖运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