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36号罪犯范成成,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陕0824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1200元(未履行)。刑期执行自2016年07月18日起至2020年0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3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范成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成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成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