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3民初570号
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德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464565730N。
法定代表人:李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单位职工。
被告:乾安县砂锅刀削面,住所地乾安县中医院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723MA14XCRCJ9。经营者:王娇。
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乾安县砂锅刀削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 冰
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英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