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大安市
法定代理人:徐茂友,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系海坨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于波,男性,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8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万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奚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