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2民初4794号
原告:义乌市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
法定代表人:陈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锐迪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一社(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10)/div>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
被告:陈志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方勇勤,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义乌市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锐迪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强、方勇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1元,由原告义乌市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