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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335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叶志刚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叶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11-1,主要办公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6号嘉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

负责人:刘应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志刚,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申请执行叶志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6民初17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叶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志刚名下汽车。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6318.0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1869.86元、案件受理费389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德鹏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鹤鸣

书 记 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