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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5356号

楼帅姣、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帅姣;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5356号

原告:楼帅姣,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可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勇,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向军,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东阳市。 原告楼帅姣为与被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交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5日诉至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顺风交通公司归还原告楼帅姣借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000元从2016年11月26日开始,30000元从2017年5月22日开始,220000元从2017年6月6日开始,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帅姣,被告顺风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勇、韦向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6日,原告楼帅姣以内部职工名义存入被告顺风交通公司人民币40000元、30000元、220000元,被告顺风交通公司向原告楼帅姣出具内部职工(公路投资合作)结算凭证三份,均约定:年利率12%,期限为12个月。此后,经原告楼帅姣催讨,被告顺风交通公司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帅姣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000元从2016年11月26日开始,30000元从2017年5月22日开始,220000元从2017年6月6日开始,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被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厉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金思思 ··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