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3125号
原告:吴洪应,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龙,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仁安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门诊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6590500733E。
法定代表人:杨清浩,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门诊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00661L。
法定代表人:杨清浩,职务不详。
被告:杨清浩,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吴洪应与被告重庆仁安医院、重庆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洪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洪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国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