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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3125号

吴洪应与杨清浩、重庆仁安医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洪应;重庆仁安医院;重庆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3125号

原告:吴洪应,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龙,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仁安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门诊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6590500733E。

法定代表人:杨清浩,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门诊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00661L。

法定代表人:杨清浩,职务不详。

被告:杨清浩,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吴洪应与被告重庆仁安医院、重庆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洪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洪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国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