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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1执472号之一

陈加启与马帅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加启;马帅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加启,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被执行人:马帅帅,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陈加启与马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加启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43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马帅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苹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