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4704号
原告: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3-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7727K。
法定代表人:何朝平,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兵,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强,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拖欠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陈家桥综合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签订该合同的甲方为重庆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合同明确载明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7楼,该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本案争议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原告称其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王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