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6民初14704号

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4704号

原告: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3-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7727K。

法定代表人:何朝平,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兵,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强,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重庆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拖欠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陈家桥综合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签订该合同的甲方为重庆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合同明确载明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7楼,该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本案争议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原告称其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王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