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2650号
原告:马志方,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云,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系马志方之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
被告:张七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马志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张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马志方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方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方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张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志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钱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