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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508号

冯卫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冯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508号 罪犯冯卫军,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以(2015)榆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卫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民事赔偿39494.09元(未履行、累犯)。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09月10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陕06刑更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卫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0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冯卫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卫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卫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卫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