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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执保424号

郭杰聪申请朱国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杰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9)湘0203执保424号郭杰聪: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及(2019)湘0203民初14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国雄、陈宇峰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一、2019年5月2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宇峰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6**1.26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二、2019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宇峰与案外人周朝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3003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7号,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三、2019年5月2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宇峰名下在网络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9**.6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四、2019年5月28号,本院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郭杰聪提供的担保财产其与案外人郭晓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502号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