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521执5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世宝、张侠、陶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陶世宝(身份证号码:3405211920××××××××)、张侠(身份证号码:3412811973××××××××)、陶承凤(身份证号码:340521196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