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1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原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四组)。
负责人:李春华,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罗某、黄某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某、黄某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29日,本院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无房产。 三、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5月29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截止2019年5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金额为125116.8元,尚有12511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罗某、黄某未能提供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桥下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