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4执恢384号

许立荣、张连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立荣、张连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04执恢384号许立荣、张连立:原告许立荣与被告张连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04执恢38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德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寻镜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