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61号罪犯李卫军,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川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以(2014)宝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08月14日起至2021年0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陕06刑更15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卫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8年01月24日以(2018)陕06刑更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卫军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0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卫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