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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民初502号

渭南市信群果业有限公司与冯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渭南市信群果业有限公司;冯金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502民初502号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 冯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72576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股东,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回货款未向公司支付,经结算,被告共欠公司货款803366元,并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无奈向临渭区公安局报案。后经调解,被告向公司支付了20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向公司支付。现经计算,被告共欠公司货款725766元,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陈述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回货款未向公司交付,共计欠公司应收货款7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之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首先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8元,退还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殷旭力                        

审 判 员    杨晓东

审 判 员    吴 昊

二0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