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502民初502号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 冯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72576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股东,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回货款未向公司支付,经结算,被告共欠公司货款803366元,并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无奈向临渭区公安局报案。后经调解,被告向公司支付了20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向公司支付。现经计算,被告共欠公司货款725766元,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陈述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回货款未向公司交付,共计欠公司应收货款7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之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首先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8元,退还原告渭南市某某果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殷旭力                        
审 判 员    杨晓东
审 判 员    吴 昊
二0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