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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执375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兴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兴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贺兴翠,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关于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2823号裁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兴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2823号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