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4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福庆,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执行人:王能相,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庆与被执行人王能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王能相公积金收入,申请执行人陈福庆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224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陈青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