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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执507号之一

陈福庆与王能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福庆;王能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4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福庆,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执行人:王能相,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庆与被执行人王能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王能相公积金收入,申请执行人陈福庆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224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陈青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