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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773号

张正明、毛双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正明;毛双武;毛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明,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双武,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张正明的外甥。被执行人毛国良,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被执行人毛双武之父。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9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正明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