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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执256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师晓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师晓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师晓晴,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晓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45528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刘 涛

书记员  鲍清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