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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执93号

张明玉、高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玉;高正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玉,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高正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玉与被执行人高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玉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建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