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302民督104号申请人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金硕苑小区会所**。被申请人王光赛,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申请人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2018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7元,由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玉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