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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302民督104号

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光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光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302民督104号申请人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金硕苑小区会所**。被申请人王光赛,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申请人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2018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7元,由曲靖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玉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