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590号罪犯刘沦沦,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沦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累犯)。刑期执行自2010年05月21日起至2022年0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1月24日送入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010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沦沦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9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7年06月09日作出(2017)陕02刑更43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沦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0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沦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沦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沦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沦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