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3民初4101号

黄琦、李依等与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黄琦;李依;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4101号

原告:黄琦,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李依,女,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夏威夷碧水春城**119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婧婧。

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尚玺苑****。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齐,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熙山园****div>

负责人:黎峰。

原告黄琦、李依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黄琦、李依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黄琦、李依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琦、李依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琦、李依承担。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