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5000号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傅平安,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平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