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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2045号

杨正辉、肖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正辉;肖霞;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辉,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执行人肖霞,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覃巨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正辉、肖霞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2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开岁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匡碧

书记员艾非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