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887号
原告:王业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3X),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周,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78XM,地址: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1。
原告王业忠与被告信宜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王业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业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业忠负担。
审 判 员 肖健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洪森
书 记 员 梁郁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