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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开江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江邮政储蓄银行)。

负责人:吴雪莲,系开江邮政储蓄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梅。被执行人梁素平。被执行人颜定勇。被执行人彭静科。被执行人邓硕。申请执行人开江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172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偿还开江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34661.99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按照双方订立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对上述张小梅、梁素平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张小梅、梁素平负担667元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及唐铭(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1723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波

审判员  廖秋实

审判员  肖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