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江邮政储蓄银行)。
负责人:吴雪莲,系开江邮政储蓄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梅。被执行人梁素平。被执行人颜定勇。被执行人彭静科。被执行人邓硕。申请执行人开江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172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偿还开江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34661.99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按照双方订立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对上述张小梅、梁素平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张小梅、梁素平负担667元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梁素平、颜定勇、彭静科、邓硕及唐铭(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1723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波
审判员 廖秋实
审判员 肖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