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张东。
委托代理人:黄少峰、黄晓莹,分别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卢春,男,仫佬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卢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06061.37元、利息26002.7元、滞纳金50284.66元、大额分期手续费13770元等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91.78元。因被执行人卢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卢春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汽车及少量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2019年3月14日,本院查封前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卢春在用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卢春限制高消费,于同年4月26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