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423号罪犯刘阳,男,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做出(2016)吉02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2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阳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大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