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524执286号

周根平与李兴旺,王秋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根平;李兴旺;王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女,1955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周永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周永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兴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秋玲,女,197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周永星、周永杰与被执行人李兴旺、王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兴旺、王秋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周永星、周永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兴旺、王秋玲偿还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周永星、周永杰鱼饲料款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旺、王秋玲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周永星、周永杰履行了鱼饲料款30000元,下余部分被执行人李兴旺、王秋玲与申请执行人冯玉凤、周永星、周永杰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林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晓锋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