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28执127号

方芳、郭晓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芳;郭晓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执行人:郭晓娟,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执行方芳与郭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19)冀0928执127号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振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赵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