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执行人:郭晓娟,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执行方芳与郭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19)冀0928执127号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振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赵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