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767号之一
被执行人:陈丹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被执行人陈丹平因犯贪污罪被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极少,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二)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珠海市××路××单元××房的房产(产权证号:C3××80),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陈丹平与案外人刘巧红共同共有,本院予以查封(2021年8月30日查封期限届满),本院已将析产事项告知当事人,需待析产后依法处理,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丹平负有继续向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退赔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王**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