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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916号

金毅与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毅;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916号

申请执行人:金毅,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顺路XXX号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毅与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18)办字第1602号调解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毅支付工资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离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28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另查明,本院在(2018)沪0105执432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辆、持有股权进行冻结,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已实际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喻 晖

审 判 员  吴沁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