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1民初13514号

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长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长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13514号

原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总经理。

被告:孙长磊。

原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长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