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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82执1687号

刘新才与梁满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新才;梁满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8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才,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满意,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新才与被执行人梁满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湘1382民初2082号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新才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满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梁满意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K×××**东风牌车辆,后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梁满意自行处置该车辆,所得8万元款项偿还申请执行刘新才,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10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满意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满意在涟源城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12月10日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满意名下的公积金,2018年12月10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满意的个人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2月7日,对梁满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梁满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满意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梁满意及家人分三次履行还款义务13万元。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2931.7元,已执行到位21万元,尚有21293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