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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1224号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11民初1224号

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20号绿地嬴海国际大厦1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MA2MROWM1C。

负责人:许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存,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祝,男,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胡浩,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小蜜蜂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蜜蜂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蜜蜂安徽分公司诉称:2017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7600元,用于生产或经营需要,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1.99%,每月结算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被告逾期还款的,应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被告未还款而发生的调查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将由被告承担,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6年12月13日,被告以自有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2017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表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但此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尚欠本金976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76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为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19520元,共计117120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2××××、车架号为LSVCX6A47FN158406、发动机号为661629的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清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浩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告小蜜蜂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浩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胡浩,乙方(出借方)小蜜蜂安徽分公司,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共计1个月,月利率1.99%,利息每月支付;甲方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数额足额还款的,则在偿清全部欠款前,每日按照借款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直至欠款全部偿清为止;抵押汽车种类及牌号:大众牌汽车SVW71410DR、皖A2××××,车架号为LSVCX6A47FN158406,发动机号为661629;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移交乙方执管。合同签订当日,胡浩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104000元的收条。原告扣除第一个月利息、GPS安装费、抵押登记费、账户管理费等,实际转账支付被告57225元。随后,原、被告就被告所有的皖NP××××号东风雪铁龙牌小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小蜜蜂安徽分公司。被告借款后,按合同约定以6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5%,支付了原告二个月利息合计325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但无结果。 另查明:原告小蜜蜂安徽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贷款业务,其作为出借人在本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上述事实,有小蜜蜂安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原告陈述的内容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小蜜蜂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浩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5000元,但原告实际转账支付孙绍慧57225元,因此,原告实际出借金额应为57225元。小蜜蜂安徽分公司作为出借人在本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与借款人约定了高额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借款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出借对象不特定,故小蜜蜂安徽分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小蜜蜂安徽分公司系融资租赁企业,其经营范围没有向外放贷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也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放贷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本案《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无效。因《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原告关于月利率2%利息及抵押优先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胡浩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孙绍慧实际借款金额为57225元,其借款后的前二个月支付了原告3250元,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该二个月的利息应为453元,多出的2797元应为归还原告本金,故截止2016年10月16日孙绍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428元(57225元-27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54428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4428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18元,由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08元,被告胡浩负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业泉

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佩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