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攸州互联网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裴芸,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裴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了(2018)湘02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裴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裴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李裴芸未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月11日、2月27、3月18日、4月3日、4月19日、4月25日、5月24日发起网络执行财产查控,查明李裴芸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经扣划709.8元;经查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中,本院经过依法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2019年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裴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59.37元,已执行到位709.8元,尚有549.5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飞燕
审判员 刘致和
审判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凤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