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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613号

(2019)湘1126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蒋爱清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爱清;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蒋爱清,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九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先茂,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蒋爱清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1126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爱清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信息、证券交易、互联网银行、保险、民政、人行信息进行查询。除不动产、工商外,其他查询结果均无。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除被执行人所有的公司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的财产信息,其中位于宁远县舜陵镇九嶷中路75号的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房产价值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拍卖,由房产抵押权人申请进行拍卖。2019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朱革新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