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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刑初71号

张三红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30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红,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X镇X村X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刑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光波,被告人张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红酒后驾驶晋MX“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张风线风陵渡田上村坡底时,被芮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三红在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9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笔录、被告人张三红的供述、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红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三红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中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