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04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
主要
负责人:郑庆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鹏,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程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44)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9826.56元,其中本金9508.22元、利息17.4元、违约金(不含滞纳金)31.4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分期手续费269.45元(包含已过期分期手续费53.89元、未到期分期手续费215.5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截至2019年5月24日,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本金9508.22元、利息145.14元、违约金255.68元、分期手续费269.45元。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因原告请求全额还款,已无最低还款额,则本院对违约金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508.22元、利息145.14元、违约金255.68元、分期手续费269.4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8.26元,共计143.26元,由被告程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敏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