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许罗兰,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李雪与被执行人许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罗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0917.04元【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5613.0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92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