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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民终174号

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增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雷增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昆仑路清真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奥生喜,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增琦,男,汉族,1984年5月7日生,住青海省门源县。 上诉人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增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上诉人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上诉人茫崖畅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马建平

审 判 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李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