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7执85号移送人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杨秀珍罚金执行一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月31日进行首次网络查控,2019年5月23日进行最后一次网络查控,期间一共查询四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2月26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5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秀珍限制高消费。
五、被执行人年龄太大,经所在村调查,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杨秀珍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移送执行,且不受移送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建立
审判员 肖卫强
审判员 李广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